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连带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债权人未要求履行: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结束:
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时,连带担保人的责任也随之解除。
保证期间届满: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在该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需同意:
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变更需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欺诈、胁迫情况:
如果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该合同可被视为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担保人解除事由: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连带担保责任,或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解除。
法定解除情形:
包括主债务履行完毕、保证期间经过、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以及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但未获书面同意的情况。
以上情形均可使连带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