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现金流处理遵循以下规则:
投资支付的现金:
当委托方发放委托贷款时,应将投出的资金作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时,收到的款项应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报。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贷款利息(扣除相关税费后)应作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列报。
手续费:
如果涉及银行手续费,则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税金处理:
利息收入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等税费,由银行代扣代缴,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支付的各项税费”。
减值准备:
如果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应计提减值准备,并在现金流量表中体现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内部资金转移:
集团企业内部进行现金池委托贷款业务时,成员公司向现金池账户中注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委托贷款”,而收回贷款时则相反。
这些规则确保了委托贷款业务的现金流在财务报表中的准确性和透明度。